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深港微电子协同创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是:以促进微电子领域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发展为目的,致力于微电子领域标准、专利、国际产学研合作模式研究,营造微电子国际创新产业生态链为目标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下,立足于深港两地的微电子技术、产业和市场优势,依托深圳、香港两地科研院所、高校和创新企业,整合国内外微电子领域的优势力量,引导和汇聚资源,跟踪国际微电子领域前沿技术,致力于推进微电子国际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于深港两地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升级,支撑国家微电子产业发展战略。
第四条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五条本联盟的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22楼,邮编518055。
第二章 联盟发起单位、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发起单位是:
序号 |
单位名称(深圳) |
1 |
深圳市微纳集成电路与系统应用研究院 |
2 |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
3 |
南方科技大学 |
4 |
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 |
5 |
深圳中微电科技有限公司 |
6 |
深圳艾科创新微电子有限公司 |
7 |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 |
8 |
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9 |
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10 |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2 |
深圳芯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
13 |
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4 |
深圳方正微电子有限公司 |
15 |
深圳安博电子有限公司 |
16 |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
序号 |
单位名称(香港) |
1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2 |
香港科技大学 |
3 |
香港科技园公司 |
4 |
晶门科技有限公司 |
5 |
龙威电子有限公司 |
6 |
安百特半导体有限公司 |
7 |
金柏科技有限公司 |
8 |
卓荣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七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深港微电子领域发展战略研究和制定;
(二)微电子领域标准、专利研究及营运;
(三)微电子领域共性技术的研究及产业化;
(四)组织微电子领域国际战略合作;
(五)电子信息产业资源对接;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本联盟的成员为单位成员,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并遵守本联盟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联盟;
(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
(四)致力于支深港两地微电子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校;
(五)依法注册的团体、单位或董事、注册人(中国香港);
(六)依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成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三)缴纳联盟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成员铭牌;
第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共享资源;
(六)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承认联盟的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为联盟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联盟各成员间相互平等,互相尊重;
(七) 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八) 保守本联盟内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秘书处交回有关材料。秘书处在收到书面材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汇报。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联盟。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的行为,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表决审议决定除名。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或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较多时,本联盟将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双理事长、双秘书处,分别为香港理事长和秘书处,深圳理事长和秘书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每个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若干,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联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设置专家委员会,其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如下:
(一)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须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设首席专家一名,由理事长提名。专家委员可由联盟成员单位提名或由专家自行推荐,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二)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对微电子产业技术创新提出技术指导意见和建议;
2、负责对新加入联盟的企业单位进行技术实力评估;
3、负责对理事会提出的项目进行评估、认证、评审、监督、指导。
(三)议事规则: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会由理事会提请召开,会议须由专家委员会2/3以上专家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专家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大会成立之日起生效。